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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上市公司
就单只基金来说,持有某个股比例突破“举牌线”后,只要没有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告就不算违规。事实上,根据相关政策,同一基金公司不同基金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个股超过总股本5%却不发布举牌公告也成为行业“惯例”。
随着基金经理“一拖多”现象的不断出现,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个股超过总股本5%的情况是否需要举牌成为一个“模糊地带”。业内人士建议,消除“模糊地带”需要对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同时要考虑到规则明确后对市场和个股以及基金产品操作产生的影响。
发布公告称,蔡嵩松管理的诺安成长混合基金于9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
这就意味着,诺安成长混合持有
在公募基金行业,由于受到“双十”规定的限制,单只基金举牌某上市公司的情况较为少见,各家基金公司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比例也有严格限制。
“我们公司基金经理如果买入一只个股占其投资组合的4%、7%和10%都会有申报机制,占自己投资组合的10%都十分困难。如果基金规模不足够大,一般情况下不会买到举牌的规模。”某大型基金公司合规业务负责人表示。
对于举牌,各家基金公司的合规风控更为严格。“基金公司在交易系统的设计上,已经事先设定了一些预警线。就我们公司而言,4%是一条预警线,99%就是一条禁止买入的‘红线’。交易系统整体还设置了公司所有基金持有同一只个股不能超过其总市值10%的两条‘红线’。”某中型基金公司合规业务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基金经理李为也证实了这一点:“出于流动性考虑,5%的举牌线是公司风控体系中的事先设定,一般超过4%,公司的风控部门就会有相应的预警信号发出,基金经理很难突破这一风控红线,也不会尝试突破。”
流动性的确是单只基金举牌需要考虑到的风险。以诺安成长混合这只基金来说,截至今年二季度末,该基金规模为264亿元,二季度末该基金持有
此外,作为一只网红基金,二季度诺安成长混合总申购份额为1072亿份,总赎回份额为61亿份。如果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或净值下跌导致规模缩水,该基金持有
事实上,在蔡嵩松管理的诺安成长混合举牌
但2020年,交银施罗德基金某知名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只基金产品合计持有某个股比例占总股本5%以上未予公告却引发市场的激烈讨论。这一行为在当时被业内称为“蒙面举牌”。所谓“蒙面举牌”,是指同一基金经理执掌的不同基金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个股的数量超过总股本5%的情况。面对质疑,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发布公告称:“一贯坚持以合法经营为宗旨,重视基金信息披露工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此澄清我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交银施罗德基金的回应也并非无据可循。2007年1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问题予以明确: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几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是否披露,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选择;鉴于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要约收购的功能,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不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此类披露。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披露集中持股的行为引导市场操作股票。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需要依法披露,并应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2007年适用的政策沿袭至今,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模糊地带”。同一公司不同基金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个股超过总股本5%却不发布举牌公告成为行业“惯例”,但基金经理“一拖多”现象不断增多,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产品,背后存在“一致行动人”,那么合计持股超过5%是否要举牌就成为市场争议的焦点。
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业内人士看来,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只基金产品显然构成了“一致行动人”。某大型律师事务所一位合伙人表示:“从投资的角度讲,基金经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其管理的各只公募基金的投资,但是也要看到,基金经理做出的投资决策还要受到基金合同、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投决会决议等约束。但无论如何,同一基金经理管理下的公募基金,都是在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的有效管控之下,构成一致行动人并没有太大争议。”
既然构成“一致行动人”并无太大争议,那是否意味着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只基金产品合计持股市值突破5%就一定要举牌?
沪上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单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被认定为构成举牌更为合理。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基本法,也是各相关规章制度的上位法,即便公募基金行业有其特殊性,在监管层未明确法规的前提下,也必须遵循上位法。从当前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私募产品和专户产品都有举牌的相应要求,公募基金独缺这一块,在公平性上也有缺失。”
“如果明确此种情况需要举牌,以后市场会不会频频出现举牌公告,却不进行要约收购的情况成为扰乱股价的一个因素。”基金经理们对此也不无担心。
多位法律业内人士则认为,即便构成“一致行动人”,举牌也并非必须。这就要追溯立法的背景和证监会2007年政策背后的逻辑。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野表示:“举牌的初衷是限制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公募基金的‘双十’规定限制了一个基金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最多只能持有一家上市公司10%的股份,所以并没有要约收购的实际效果。此外,从监管意来看,公募基金如果频频举牌反而会干扰市场,要防止基金公司通过披露集中持股的行为引导市场进行股票操作。”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炜瑜表示:“举牌的目的是担心有人通过不断买入股票收购上市公司,而公募基金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它不会谋求上市公司的董事席位,也不会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对此不必过于担心。”
事实上,2018年4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第六条指出,投资者通过不同证券账户、不同方式在同一上市公司中分别拥有的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权益原则上应当合并计算,并遵循以下合并计算原则:通过私募基金、信托计划、QFII和RQFII管理的私募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如无相反证据,应当按照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合并计算。其中并未提到公募基金。
沪上某业内人士建议,消除“模糊地带”需要对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同时要考虑到规则明确后对市场和个股以及基金产品的操作产生影响。
配资账户交易本身就是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果配资者操作合理,有技巧有策略的进行,也是会获得盈利的机会,都说投资是有一定的技巧的,是需要亲自多实践多探索,能够更加的加深对配资行业的了解;同时在操作过程中才能积累更多经验,提高自身的操作技术。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配资门户观点
讯操盘2022-10-16
股票的流动性危机,也许市场会自我修复,也许大陆会在最危机的时候拉一把,谁知道呢,反正只要市场不关张,跌得越凶,报复性反弹就会越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