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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录播课一经交付不退不换”、“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退费不按照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而是按照课程原价计算”……
8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上述教育培训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指出该领域多个常见的霸王条款。
实践中,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常通过免责声明的方式,排除或者减轻其自身责任。例如,“XX网校不保证”或是“用户使用经由本服务下载的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其风险自行负担。”
对此,中消协指出,免责条款的拟定应遵循公平原则,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免责条款,相关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所涉免责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归于无效。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接受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得的资料,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这一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风险自负”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其自身责任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当属无效。
购买录播课后,实际没有一次性全部交付,但合同约定视为全部交付,一经交付不退不换。
例如,XX课时线上的录播课程,课程一经售出永久有效,支持无限次数的播放和学习,学员可自由选择时间、地点登录APP学习。在APP登录并匹配购课账号后,视为XX完成全部虚拟课程的交付,课程一经交付不退不换。
“课件的交付应当是整体交付,而非分节交付,即只有在经营者完成全部课件录制并全部传输给消费者时,方能视为经营者完成了交付义务。”中消协指出。
在中消协看来,交付的完成意味着风险的转移,如果将部分课件的交付视为交付义务的完成,一旦经营者不能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则未交付课件的风险则会由消费者承担,使得消费者花了全部的价格购买了半成品的课件,此种风险转嫁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其条款亦因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涉嫌构成无效。
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规定,甲方不得向乙方提请退费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以下几条因甲方个人原因引起的退费行为:甲方以个人主观观点评判教师授课水平、教学管理与安排的;因个人时间安排,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因个人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
中消协指出,经营者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故其所列相关条款涉嫌构成无效。
一些教育机构在合同中常列出,甲方有权在服务期结束前向乙方申请更换班型,申请权限有且仅有一次;且更换班型后,甲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协议解除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中消协指出,就更换班型而言,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即可更换,或经营者亦可设置与更换班型本身相关的合理的条件。但经营者以更换班型为条件、进而排除消费者解约退款的权利,则明显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亦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明显不具有合法性。
“甲方在开课7天后不得申请退费,但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培训不能继续的情况除外。”
对此,中消协认为,超期不允许退费,明显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退费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该条款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属于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退费不按照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而是按照课程原价计算?
例如,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规定,本课程协议总价款为优惠后价格,原价为38640元,483元/课时,若甲方符合退费条件,且中途退费导致退费后已购课时不足32课时的,则甲方将丧失优惠权益,退费时应按照本课程原价扣除已上课时课程费用后,余款进行退费。
中消协指出,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优惠价格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按照原价退费的约定与“概不退费”条款的性质一样,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超过期限不允许退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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